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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磊 |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应用逻辑、议题界定与优化机制

吴 磊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2-05


摘 要

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而数字化技术是推动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素和重要动力。在创新方式上,数字化技术在供需两端赋能,供给端影响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第三次分配工具向智能化转变;需求端聚焦于分配正义的实现,使分配载体场景化和互动化,同时催生出新的第三次分配数字化模式出现。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于主体赋能、资源赋能和结构赋能三个维度,其实践领域涵盖数字化慈善捐赠、数字化志愿服务、数字化民间互助、数字化社会企业和数字化文化艺术公益。针对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存在的“数字鸿沟”“伦理困境”“数据垄断”等瓶颈障碍,未来我们需要构建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协同机制,加强监督保障机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作者简介

吴 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目 次

一、数字化赋能与第三次分配:研究述评

二、应用逻辑: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

三、议题界定: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一般框架

 四、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瓶颈障碍及实现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描绘2035年远景目标时也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同时指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更是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战略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然而,基于社会调节机制和自愿行为的第三次分配也面临着内生参与动力不足、公益慈善资源供需不匹配和慈善组织专业能力较弱等瓶颈障碍,亟需从技术治理层面加以解决。


进入新世纪以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不断迭代,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赋予第三次分配以更为丰富的内涵。数字化技术的强渗透性、高创新性给第三次分配注入了创新驱动力,有助于激发政府部门、慈善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赋予第三次分配主客体更大的行动能力,同时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民间互助等第三次分配的诸多实践场域提供了崭新的数字化载体。换言之,未来第三次分配高质量发展的一大关键就是数字化赋能的效用。比如,根据《2020年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慈善组织通过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共筹集善款逾82亿元,同比增长52%,超100亿人次参与在线捐款,充分彰显了“互联网+慈善”的活力。


在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探究中,以往研究散见于区块链赋能慈善组织、互联网公益等议题,局限于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具体领域,多是探讨数字技术的应用层面,尚未从系统视角对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生成逻辑和作用机制进行深入探究。而微观视角上,对于如何通过有效的数字化技术,发现、挖掘和匹配公益慈善的社会需求,提高第三次分配的效率,也缺乏必要的探讨。研究视角的阙失,将使我们难以科学审视数字化技术对于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逻辑,进而有效回应数字化赋能分配领域的时代命题。因此,有必要回答三个关键问题:第三次分配为何需要进行数字化赋能?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场域有哪些?如何推进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本研究在阐明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和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内涵的基础之上,依次论证数字化赋能在第三次分配场域中的应用逻辑和议题框架,最后提出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机制优化路径。


一、数字化赋能与第三次分配:

研究述评


(一)数字化赋能


数据作为现代社会除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推动着信息交流、沟通、集成和转化,已经成为推动组织结构转型和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产业界普遍认同,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移动互联信息等数字化技术的运用,能够推动组织变革和行业转型升级,其中“赋能”是最为关键的机制。芬兰学者马基宁(Makinen)将“数字化赋能”定义为“信息技术发展能够给人们带来新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方式的过程。……不是拥有和使用技术设施的直接后果,而是多阶段的获得更好的网络、沟通和合作机会的过程”。数字化赋能侧重于“数字技术和工具的运用”,关注“数字化技术对赋能对象能力获得或提升的作用”,提升人、物、信息间的连接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信息运用能力。数字化赋能业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发展趋势,不仅在经济领域逐渐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源动力,同时深刻地改造着社会结构、人类交往方式以及价值理念。


以往研究中数字化赋能的对象以特定的人群为主,如“困难群体”“老年人”“青年群体”等,旨在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特定群体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如有学者指出,互联网拥有获取更大社会平等以及赋能的巨大潜力,同时改善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群体的日常生活。也有研究分析在乡村地区的环境抗争运动中数字化赋能如何影响社区居民的角色变迁,从而形成有影响力的社群活动等。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赋能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从关注“赋能对象”延展至“赋能领域”,因此也被看作是“突破性技术实现企业、行业乃至经济社会的升级与变革的过程”。数字化赋能涉及领域众多,既包括农业生产、产业制造、旅游发展等传统产业,也涵盖了政府治理、城市治理、社会治理等诸多公共治理领域,显著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二)第三次分配


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分配作为正式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他将其界定为“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排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进入到道德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后还衍生出了许多类似的实践话语,如“善经济”等。许多学者开始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学科视域探讨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也对第三次分配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后,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也愈发重视第三次分配在促进收入分配改革和推动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推动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提出和实践,学界对于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价值和作用场域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就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而言,在探讨中逐渐形成“公益慈善说”“分配补充说”“分配矫正说”“资源配置说”“要素构成说”等有代表性的观点。在对第三次分配功能的讨论中,多数研究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等角度审视新时代推动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意义。而针对第三次分配的实践领域,有学者提出,其范围除了常见的慈善捐赠以外,还包括志愿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企业、宗教信仰、民间互助共济和文化艺术公益等,有研究者甚至将关系分配和分享经济也纳入其中。


此外,已有研究主要基于文化视角、制度视角和机制视角审视了第三次分配的实现路径。在文化视角下,第三次分配是公益慈善伦理、互助文化以及志愿精神的倡导,体现出对于现代性文明的追求,即通过超越原有的文明形式而追求更为美好的生活。在制度视角下,第三次分配被看作是一种发展型的制度安排,需要与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共同构建起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在机制视角,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化需要“激励、 承诺和信念机制发挥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生态格局。


(三)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


在数字化时代,将数字化技术与第三次分配有机结合,有助于形成丰富的数据资源禀赋与社会资本,推动第三次分配领域高质量发展。当前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成果相对较少,仅有的议题涉及互联网公益、网络慈善等内容。多数研究从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具体领域、数字化技术应用到慈善组织或慈善行为的互联网场景展开,积累了一些基于实证经验的案例,如大型慈善组织的数字化、数字化捐赠平台等。上述研究一方面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范式,对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宏观场域如“网络公益”或“互联网公益”进行分析,聚焦于互联网公益的功能优势、运作机制以及风险等。另一方面沿着行动实践逻辑进行微观细描,侧重于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的实践案例,如有研究基于区块链提出了慈善捐赠数字证书的认证策略。


综上所述,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两条研究路径皆侧重于互联网公益以及数字化技术应用的简单描述,缺乏统一的学术议题引领和深度探究,尤其是缺乏对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应用逻辑、实现机制的系统化分析和提炼。已有研究大多停留于描述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实践状况,而缺乏对于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议题设定、应用逻辑的分析,即回答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何以可能”“如何推进”等核心问题。因此,本研究基于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案例,从理论上阐释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应用逻辑、议题框架以及实现机制,深入剖析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进而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二、应用逻辑: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


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数字化技术能够赋予第三次分配新的发展形态和实践内涵。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应用逻辑,从主体层面来看,能够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全过程和全领域;从资源层面来看,可以提升多元主体的资源汲取、管理和整合能力;从结构层面来看,数字技术可以助推第三次分配多元主体协作平台的建立。


(一)主体赋能: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全过程


在参与主体上,数字化已经跨越了传统的组织边界和作用领域,能够推动多元主体实现协同共生。第三次分配不单指政府、慈善组织、企业等任何一类主体,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学习、话语赋权的综合网络,它强调整合性、复杂性与系统性。因此,数字化赋能有效地整合第三次分配中的参与主体,如捐赠方、受益方、公益慈善组织、网络公益平台等,驱动多元主体从“分配参与方”向“共同创造者”转变,进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此外,数字化赋能为各类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提供了渠道和途径,能够降低参与成本,发挥利益相关主体在分配中的重要功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全过程。



其一,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虽然第三次分配是以社会志愿机制作为运作逻辑,但是也需要政府的制度规范和激励。数字化赋能背景下,政府可以积极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进行慈善组织信息的管理、慈善组织服务、志愿服务管理等多项工作,同时建立涉及第三次分配的信息化平台,规范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其二,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数字化赋能突破物理时空的局限,针对资源的再分配中公益慈善组织普遍存在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的瓶颈,扩展组织的服务范围和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公益组织与政府机构、志愿者、市场组织等多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可持续的业务增长和流量增长。同时在组织业务层面,通过数字化赋能操作标准,形成灵活多变和敏捷迅速的业务流程,降低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其三,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抑或创办社会企业等,都需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其参与能力。许多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也寻求数字化转型,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如腾讯公司通过研发“数字化工具箱”等公益产品,提升公益组织的数字化水平和项目化管理能力。其四,对于公众而言,数字化赋能可以激发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借助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使公众更加便捷且及时地参与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推进第三次分配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塑造。


(二)资源赋能:提升多元主体的资源汲取、管理和整合能力


第三次分配本质是通过社会自愿机制重新配置和再分配资源的过程,在分配过程中,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化技术都可以发挥重要的资源赋能作用。资源赋能是通过数字化技术使能力较为缺乏的第三次分配参与者具备汲取资源、管理资源以及整合资源的能力。一是提升资源汲取能力,可以发掘第三次分配生成的社会资源,例如,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捐赠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益慈善项目的目标、资金和用途,从而增加其捐赠意向。二是提高资源管理能力。第三次分配将为政府、慈善力量、企业等主体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如何科学管理这些资源,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将是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数字化技术,第三次分配参与者可以更好地提升资源管理能力和资源效率,促进数据的集中、共享和流动。三是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数字化赋能减少多元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慈善管理部门可以利用数字平台详细了解公益组织的分布及其资源禀赋;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型的“价值互联网”可以通过旁路增信与资源精准匹配以保障资源分配的公平。


(三)结构赋能:利用数字技术助推多元主体协作平台建立


结构赋能本质上体现了价值共创的理念,即在网络中的主体通过相互影响与互相制约、互动合作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整合。它主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改善外部环境,进行载体创新、组织再造,消除主体获取资源的结构性瓶颈障碍,进而形成有效的第三次分配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结构。数字技术可以创造一个互动和多层面的框架交流体系,即便技术本身不存在互动,但是它可以用来为社会交往网络服务,毕竟最强的信息流往往在多方主体中形成。结构赋能集中表现为:其一,促进第三次分配参与的多元主体协作。数字化技术同时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平台全面掌握捐赠数据,及时地与捐赠者、项目运作方进行互动,清晰分析消费者在捐赠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及决策变化行为。同时有助于消除信息壁垒、信息不对称,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发挥自身的优势;其二,实现第三次分配线上线下的有机融合。数字化技术能够对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个体行为进行数据画像,在解决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社会心理方面具有着不可比拟的重要优势。随着数据要素取代资源要素成为推动第三次分配行业变革的关键动力,数字化赋能也营造了开放式的公益慈善场景,比如可以帮助公益慈善组织掌握从线下公益到互联网公益整体性的业务活动流程,打破“数字鸿沟”和信息分割的壁垒,实现更多的线上线下场景融合。


(四)作用机理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并非是单一的数字技术叠加到第三次分配的线性过程,整个赋能过程是一个包含主体赋能、资源赋能和结构赋能有机融合、渐次演进的逻辑链条。其中,主体赋能是第三次分配重要的驱动力,旨在解决多元主体参与动力不足的难题,激发政府积极提升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好地运用现代数字化手段进行慈善捐赠,尽可能发挥不同参与者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值得注意的是,主体赋能并非简单赋予政府、企业等主体能力,而是激发乃至驱动多元主体的参与意愿和行动能力。资源赋能是牵引力,使得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获得有效的资源汲取、资源管理以及资源整合能力,突破第三次分配中存在的资源整合困境。结构赋能则是传导力,通过形塑第三次分配中政府、慈善组织、企业与公众协同高效的治理结构,优化主体间的协调沟通关系,打破数据、资源以及信息等障碍壁垒,进而形成了第三次分配的治理网络,提升数字化赋能的有效性。(参见图1)



概而言之,第三次分配的高质量发展是逻辑起点,由此需要进行主体赋能,即推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引领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方向;以汲取资源、管理资源进而整合资源为主要特征的资源赋能,着力破解第三次分配中的“数字鸿沟”等问题;结构赋能以系统数字能力提升作为重要前提,克服第三次分配主体客体之间的“相互隔离”问题,推动第三次分配多元主体协作以及线上线下应用场景的有机融合。由此,通过三种赋能及其叠加,最终落脚于“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有效性”这一目标。


三、议题界定: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一般框架


第三次分配涉及的主体多元、结构要素庞杂、资源类型丰富,因此,要想推进第三次分配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必须借助于数字化赋能,提升第三次分配数据的流动速度和频率,实现分配领域的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均衡。综合数字化赋能和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概念,我们将“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界定为:通过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方法和工具,在第三次分配中的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互助共济、社会企业和文化艺术公益等实践领域,重塑协作网络和运行效率,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内生动力,提升参与主体的专业化能力,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价值共创。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并非是数字化和第三次分配的简单组合,而是利用数字化工具实现第三次分配功能提升与作用发挥的治理过程。尤其是在当前第三次分配面临种种瓶颈障碍的背景之下,数字化赋能将能够塑造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众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实现第三次分配发展范式的有效革新。在创新方式上,数据要素在供需两侧赋能,供给侧影响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第三次分配工具的智能化转变;需求侧聚焦于分配正义的实现,使分配载体场景化、交互可视化,同时催生出新的数字化模式出现。在创新模式上,数字化能够涉及更多的新技术发展并且链接多个分配环节,以代际开发实现分配方式的创新。数字化技术通过信息、协调和分析等多重属性,赋予第三次分配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平台整合等多重价值属性,为第三次分配的运作方式和发展模式带来颠覆性变化。在借鉴以往对于第三次分配实践范畴的研究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将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议题界定为数字化慈善捐赠、数字化志愿服务、数字化民间互助、数字化社会企业和数字化文化艺术公益等五个领域(见表1)。



(一)数字化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居于整个慈善事业的核心环节,也是第三次分配作用发挥的关键所在。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是慈善捐赠的重要保障,决定着慈善捐赠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数字化慈善捐赠则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科技为驱动力,通过优化慈善模式、促进数字技术工具和慈善事业有机统一的公益新形态。从空间要素来看,数字化技术与慈善捐赠逐渐深度融合,慈善捐赠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虚拟的网络空间,出现了许多慈善捐赠网络平台以及公益慈善捐赠场景,极大地提升了慈善捐赠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意愿。


国内的数字慈善捐赠平台很多,我们以2020年新冠疫情时期活跃的慈善捐赠溯源平台“善踪”为例:该平台借助区块链技术,全过程公开慈善捐赠的全链条,做到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可追溯以及可反馈。当前,许多互联网公益平台将捐赠功能和传播功能交互嵌入,实现了慈善文化传播、慈善信息传递和慈善捐赠的多重功能,尤其是虚拟现实和数字仿真等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作为设计工具更为精准模拟和仿真各种物理参数,通过可视化的模式加以呈现,在不同环境下模拟出产品的性能及其差异,设计出适合不同捐赠动机和捐赠习惯的最佳性能的慈善募捐产品,提高了公众的捐赠意愿。比如,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研发和构建了基金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捐赠人数字化服务系统,借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极大地提升了机构运行效率,通过电子化的票据,向捐赠人及时公开披露信息,有助于提升慈善捐赠体验。


(二)数字化志愿服务


数字化志愿服务,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跟踪和评估志愿者服务质量,反馈存在的问题,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到社会信用和社会荣誉评价系统,最终实现志愿服务的供需匹配。数字化志愿服务可以精准分析志愿服务的发展趋势,通过对于志愿者群体、志愿服务类型的精准识别,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其一,志愿服务识别。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可以有效地识别志愿者数量、规模以及志愿服务信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包括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志愿云系统、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也称“i志愿”平台)、杭州市在G20峰会中开发的“志愿汇”App,这些服务平台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构建了志愿服务识别的智能信息系统,为城市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其二,志愿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大数据的分享,及时进行志愿服务信息的收集,实现多元主体的协作共通,提升志愿服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能力。有了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数据孤岛”将能被有效破除。其三,志愿服务管理。与传统的志愿者网络相比,数字化志愿服务可以随时形成,低成本运营,同时可以记录志愿者每一个关键节点,每一项产出,可以实现随时追踪。如环保公益组织“绿色潇湘”2019年4月研发的“巡河宝”小程序,是专门为民间河长团队、河流守望者开发的巡河平台,提供包括巡河、标记、团队管理、互动、数据管理等功能,有效地提升了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数字化民间互助


数字化工具尤其是大数据整合了分散在网络场域的各类信息,如图片、文字、视频等,它们通过数据共享、算法优化能够为民间互助等公益慈善行为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尤其是数字化的“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每一个个体或组织都可以成为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社交网络化、移动支付工具发展,民间互助与“互联网+”相融合,产生了颠覆性的新兴网络互助模式,并广泛地应用于医疗救助、应急管理、养老服务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



国内最早的“数字民间互助”可以追溯到1999年天涯论坛开设的民间互助板块,之后各大门户网站也纷纷开设了公益频道,网络互助平台以及大量的网络互助信息提升了公益慈善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如在2021年河南洪灾期间,志愿服务组织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联动多方打造了“紧急救助”和“需求信息”两个平台,还对相关信息进行随时调整、更新和迭代,有效地解决了灾害信息救援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供需资源不匹配等问题,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了援助指引。


(四)数字化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是指那些突破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传统的公私界限,借助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和实现社会价值的混合型组织。相比于传统社会企业,数字化社会企业是通过数字技术与社会企业相融合,推动社会企业治理结构、发展目标的数字化,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企业的价值,推动第三次分配的有序运转。数字化社会企业,能够更好地推进商业目标和公益目标相结合,使商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边界更加模糊,从割裂的组织类型转变成能够互相融合和渗透的组织类型;能够推动社会价值的可视化,可以较为快速、便捷地衡量和评价社会企业的满意度,分析用户的使用状况;能够快速地影响社会问题,社会企业以社会问题为导向,通过数字化赋能,识别更为棘手的难点问题,使影响力能够量化;能够为社会企业的认证、运营和迭代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注册地位于上海的“善淘网”,积极借用互联网技术搭建起爱心捐赠者、善意购买者、慈善组织和残障人群各方协作的平台,将商业行为和公益行为有机结合起来,以财务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此外,“灵析”作为国内专注于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信息化提供方案的社会企业,也通过研发包括筹款、传播、活动、表单在内的多个应用场景,积极回应了公益社会组织多元化的需求,推动公益价值和商业目标的有机平衡。


(五)数字化文化艺术公益


数字化文化艺术公益,是通过数字化赋能的方式,将文化艺术公益与数字化相结合,发挥公益艺术文化功能,实现公益传播和文化互助的目的。文化艺术公益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由社会资助的文化艺术研究和传播活动;宗教活动中的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公益演出、公益展览,乃至互联网上的免费电影、音乐、广播、书刊、报纸等等”。在推动共同富裕背景下,文化艺术公益起到了推动社会创新、促进精神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我国文化艺术类基金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到2020年已发展至500多家,在总体基金会中占比5.5%。


当前,数字社会中公众的文化消费习惯也逐渐向虚实交互体验转变,公众本身也从文化消费者向多元文化生产者转变,数字文化艺术公益的本质是公共文化艺术的规模化、常态性的仿真模拟。通过有效的数字化赋能,文化艺术能够在生产与供给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的边际效应递增,建构起公益文化生产者、消费者与参与者的网络,将文化艺术公益的普惠性功能充分释放。近年来,短视频、线上直播、电商等新媒体传播方式的兴起,推动了文化艺术与互联网的结合,促进了公益传播和文化互助,数字文化艺术公益正在成为公共文化发展的重要趋势。尤其是一些珍贵的文物与历史遗迹,在物理展出与呈现时受到时空、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数字技术则提供了全新的展示手段,将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利用结合在一起。如近些年兴起的“数字敦煌”“数字故宫”等云游历史文化场景,通过虚拟技术与现实场景的交互融合,让公众不用亲临现场就能感受到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优秀文化。


 四、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

瓶颈障碍及实现机制


数字化赋能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和载体,提高了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协同性与网络性,同时对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形成了挑战;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而忽视其价值属性,就会导致数字鸿沟、伦理困境、数字垄断等风险的产生。因此也需要从主体层面、载体层面、法治层面和公众参与层面优化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各种机制。


(一)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瓶颈障碍


第一,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数字鸿沟”。德万等提出的三级数字鸿沟分别是“数字接入鸿沟”“数字能力鸿沟”和“数字产出鸿沟”。究其本质,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了基于资源禀赋差异的群体权力不均衡乃至不平等。政府、科技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力量较强,而相比而言,民众和一些能力薄弱的慈善力量缺乏参与第三次分配稳定的渠道和双向互动的机制。尤其是在数字接入端口,个体被数据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从数字能力差异来看,草根公益组织缺乏数字化运营能力,难以有效参与第三次分配,享受互联网公益慈善带来的数字红利。上海交通大学2022年5月发布的《中国大型慈善组织数字化建设研究报告》显示,有35%以上的被调研机构不知道如何开发信息系统或者数字化业务。此外,从第三次分配的数字产出能力来看,政府和慈善平台具备了明显的信息优势,数据虽然散布在网络场域中,理论上公众都可以对慈善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但是只有政府、大型慈善组织以及互联网科技企业才有资源、技术和能力去利用它们。因此,数字鸿沟无疑将成为阻碍第三次分配发展的主要瓶颈障碍。



第二,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伦理困境”。公益慈善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主体,只有提升每个公益组织的数字化能力,才能形成有效合力和网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第三次分配的有效运行。但是我国当前的公益慈善组织多数规模较小,人员流动性比较强,服务质量水平较低。尤其是在数字化推进方面,许多公益慈善机构面临着精力和成本困境,进而造成数据泄露、捐赠资金流向不明、平台信息审核等问题的出现。此外,从最初“郭美美事件”“一元购画”再到近期志愿者服务网络信息造假等等一系列事件,都显示出处于数字化场域中的捐赠者和受托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双方所构建的慈善救助关系呈现出模糊性,容易诱发信任滥用或慈善公信力危机。


第三,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数字垄断”。第三次分配因涵盖内容丰富,涉及对象多样,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参与主体协同配合,这也是政府、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等社会各主体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过程。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由于自身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的限制,加之参与主体间互动衔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第三次分配的效率低下、慈善事业发展质量不佳等问题频现。同时,目前公益慈善行业数据、领域数据、组织数据较为分散,呈现组织分割以及碎片化的倾向,数据的治理价值有待提升。相比较而言,一些大型的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率先通过数字化转型,往往获得了更多的数据资源和权力,势必成为第三次分配有序均衡发展的掣肘。此外,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协作和信息配置,数据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孤岛”的现象普遍存在,进而造成大量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并未配置到有真实需要的受助者手中。


(二)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优化机制


推进数字化赋能对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意义重大,为了实现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从“技术加持”到“价值共创”的发展目标,需要优化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机制,具体而言,包括构建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协同机制,加强监督保障机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构建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协同机制。数字化赋能加速了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政府、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和公众多元主体的协同,有助于打造更多的第三次分配数字应用场景,生产出更多的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社会企业、民间互助以及公共文化艺术类的数字化产品。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则需要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共享、分工协作的系统框架,构建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协同机制。一是要加强政府、慈善组织、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协作。多元主体需要共享第三次分配的数据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共同克服“数字鸿沟”,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构建第三次分配多主体共同治理、共享发展的生态格局。二是加强大数据管理、慈善组织服务、志愿服务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积极建立政府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机制,通过数字赋能打通部门间的数字壁垒,降低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探索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如何形成推动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合力。



第二,加强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监督保障机制。数字化时代,单一的线下物理空间开始转变为线上线下互动的双重维度空间,亟需“基于数字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治理诉求来重塑法治机制”,如针对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领域中存在慈善刷单、公益诈骗、志愿失灵、捐赠信息泄露等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慈善监管的法律制度,明晰法律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同时,需要健全政府、公众、第三方机构的全过程、全领域的协同监管网络,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管理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媒体舆论等监督作用,采取审慎监管、敏捷监管等新型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构建适应数字赋能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和监管规则,有效保障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治理效能。


第三,建立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数据共享机制。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是推动多元主体、多个领域的数据共享使用。一方面,需要数字化技术及其基础设施的更新迭代,还需要嵌入数字生命周期框架。包括政府、慈善力量、企业和公众等在内的第三次分配主体,要树立大数据思维意识,摆脱传统的封闭性思维的路径依赖,推动数字资源的整合、流动与分享,打破数据孤岛与数据壁垒,实现数据流动共享的转型。另一方面,需要推动数据的融合和流动共享,针对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社会企业等领域,应当建立第三次分配资源数据库,定期更新资源目录,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第三次分配资源共享特色专区。概而言之,要深入推进第三次分配领域数据的开放共享,增强公众获取数据的即时性、动态性。


第四,完善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公众参与机制。无论是数字化赋能还是第三次分配,最核心的都是“人”,数字化工具只是作用手段,第三次分配是作用场域,归根结底还是要以公众的需求为着力点,因此要积极完善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的公众参与机制。换言之,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并非是单纯地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提供各类信息,而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公众有序有效地参与第三次分配。比如针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群体建立不同的参与渠道,实现数字化赋能“以人为本”的目标属性,培养人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热情。更要畅通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渠道,积极开发“随手慈善”“便捷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创新产品,使得社会民众能够更为方便地参与第三次分配。此外,需要构建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绩效评价机制,针对于慈善事业政务软件、互联网公益平台等,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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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往期目录

《社会科学》往期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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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磊 | 数字化赋能第三次分配:应用逻辑、议题界定与优化机制

吴 磊 社会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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